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市有关文件,建立健全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府发〔2013〕5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及条件公布如下:
一、配租对象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
(三)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
二、配租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本县绥安街道办社区常住居民,户口迁入时间必须是2013年12月31日以前,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收入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2.1万元。
3.住房条件
无房,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私有产权房(私有产权房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其中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房除外)或未承租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的子女均有住房的,申请人不解决住房。
(2)申请人的父母有房,申请人不解决住房,但申请人亲生兄弟姐妹均已成家且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家庭(兄弟姐妹)没有住房的除外。
4.其他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凡是在2017年(旧历年前)享受本次实物配租的对象,不再享受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没有消费性小汽车和经营性汽车。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行为(年纯收入低于2.1万元除外)。
(二)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配租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营山县县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无经商办企业行为。
3.申请人及父母在营山县城无房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
4.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配租的公租房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合租(每间寝室租住1户职工,其余房间为共用),其中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可单独承租1套。
(三)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配租条件
1.申请对象是营山县县城服务企业和工业企业招收的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方式为法人企业统一申请。
2.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法人企业。配租给企业的每套公租房必须解决不少于2户住房困难职工(每间寝室租住1户职工,其余房间为共用)。
3.提交申请的企业职工必须是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需另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明细表),同时企业已为该职工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
4.提交申请的企业职工在营山县城无住房。
5.提交申请的企业职工必须没有消费性小汽车和经营性汽车,无经商办企业行为(年纯收入低于2.1万元除外)。
6.提交申请的企业职工在营山县城有稳定收入,能够支付公租房租金。
7.申请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包括职工的各种保险费)的企业。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列入公租房配租
1.2013年12月31日以后无正当理由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转让的;
2.自有产权房屋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3. 2013年12月31日以后离婚且离婚前有房产、车辆的;
4.已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5.已租赁保障性住房的;
6.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7.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五)配租条件的相关说明
1.婚姻关系证明必须是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法院判决生效的裁决书。
2.户籍关系证明必须是县公安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
3.死亡证明必须是县殡仪馆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证明必须是县卫计部门或县残联出具的证明。
5.烈军属必须出具有效的依据;残疾人及重大疾病患者必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依据,并经现场核实。
6.已成家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伤残军人,其父母有住房不列入有房范围。
7.重大疾病患者是指危及生命且无法治愈类疾病的患者,重点是***症病患者、瘫痪病人、尿毒症晚期患者等。
三、配租程序
(一)公示《营山县XXX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每年具体时间公示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每年具体申请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营山县XXX年公租房配租审批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和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等;
2.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单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原件、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现住房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社区出具;
4.婚姻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其中离婚、死亡和未婚的填写《婚姻登记状况承诺书》);
5.优先配租的证明,属优先照顾的申请人要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原件,如特困家庭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劳模证书、伤残军人证、残疾人证等;
6. 签订申报情况和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社区初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资格;单位初审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配租资格(每年具体公示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四)街道办复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资格;主管部门复审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配租资格(每年具体时间公示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五)民政、公安、人社、机保、社保、交警、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户籍、车辆等情况(每年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
(六)公示: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含大中专毕业生)住房困难职工、农民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的审核公示(照相,公示7个工作日)。
(七)根据配租房源,制定配租方案,确定配租对象户。
(八)签订承租承诺书。
(九)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每年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以网站公示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