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04月27日
沪环保防〔2013〕152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法》(市政府令第94号)和环境保护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111号)有关考核要求,现将本年度开展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和复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静居住小区创建
申请创建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推荐,经区县环保局初审,符合创建基本条件且优于当地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经市环保局统筹后列入本年度创建计划。
请区县环保局在2013年8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小区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保局会同区县环保局在12月20日前完成对小区的现场考核、居民座谈,对考核合格的小区在上海环境网及区县环保局网上公示广泛听取意见,由市环保局发文命名并制作铭牌。
二、安静居住小区复查
根据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每三年复查一次的要求,本年度复查2004年、2007年和2010年创建的安静居住小区(见***)。
请区县环保局在小区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复查,在2013年8月1日前将有关复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污防处。市环保局将对复查不合格的安静居住小区进行复核,经查实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上海市安静居住小区称号。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何S
电话:23115653
传真:63555912
电子邮件:hey@sepb.gov.cn。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