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06月27日
沪府办发〔2014〕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7日
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检查井盖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管线检查井盖,是指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或工作井上的井盖和井座。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镇化地区的公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范围内各类管线检查井盖(以下简称检查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检查井盖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路政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区(县)道路管理、绿化养护管理、房屋管理等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日常监督。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检查井盖异常情况的发现、分派和处置结果的核查监督。
管线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盖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检查井盖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生产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检查井座应当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等信息。
设置在本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检查井盖,应满足《城市道路检查井盖技术规范》(DB31/T324)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能承受各种荷载、符合道路平整度要求、外观与道路及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道路管线工程或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各类检查井盖施工及安装,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查井盖管理责任,并接受道路管理机构或者绿化养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道路范围内管线工程新建检查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道路管理机构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绿地范围内管线工程新建检查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查井盖的相关情况报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管线产权单位对检查井盖的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检查井盖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巡查人员实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本单位使用的检查井盖发生缺失、损坏、移位、震响、沉降等情况时,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其中,对缺失、损坏的检查井盖进行补装、更换,按照市区2小时、郊区4小时内的时间要求处理完毕。
(二)接到道路管理机构、绿化养护管理机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网格化管理机构的维修通知,以及12345市民热线、12319城建热线等相关热线涉及检查井盖问题的社会投诉时,按照前项规定要求,根据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维修、补装或更换,并在修复后的4小时内,将修复情况反馈给通知维修的部门。如果发现丢失、损坏的检查井盖不属本单位管理时,立即反馈给通知维修的部门。
(三)建立检查井盖数据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并按照道路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检查井盖的具体管理机构和检查井盖的型号、规格、标志、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
(四)专业维修巡检人员开启检查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五)按照其设置的检查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道路管理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检查井盖设施备用件,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预防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
(六)对废弃的检查井盖及时予以填埋并向道路管理机构、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检查井盖属管线产权单位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管理、维护和应急处置;属住宅小区业主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维护单位负责巡查和维护。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检查井盖的维护和管理。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宅小区检查井盖的巡查和维修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实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住宅小区内的检查井盖发生缺失、损坏、移位、震响、沉降等情况时,立即采取警示措施,及时进行维修或者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无法及时维修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房屋管理办事机构接到有关住宅小区检查井盖的投诉后,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维修或者移交其他维护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井盖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机构、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结合道路、绿化养护巡查,建立检查井盖异常情况的发现和处置机制。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检查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措施。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并***监督处置完成情况,对修复的检查井盖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道路管理机构发现已停止使用且权属不明的道路上的检查井盖,应当首先向可能的管线产权单位发函征询,若30日内无反馈,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道路管理机构采取填埋、封存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各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将涉及检查井盖的异常情况纳入网格化管理。巡查发现检查井盖异常情况后,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分派,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有效处置并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若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处置不及时,则通知有关道路管理机构、绿化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道路上检查井盖出现缺失或损坏问题,管线产权单位未能在市区2小时、郊区4小时内妥善处置,需要立即处置的,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由道路管理机构采用管线产权单位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备用井盖代为补装或更换,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确认。公共绿地上检查井盖缺失或损坏的,经督促后管线产权单位未能妥善处置的,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因检查井盖缺损未及时处置产生的责任以及代履行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道路上管线产权单位接到检查井盖缺损维修通知但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属于市管道路范围的,由市路政局按照有关法规处理;属于区管道路范围的,由道路管理机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管线产权单位对检查井盖管理不善,多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损毁车辆等严重事故的,除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