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屋围金融中心改造项目依法拆迁情况
一、改造项目拆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03年,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提出要扩建。扩建涉及蔡屋围原居民的拆迁和安置,考虑到原居民提出原地安置的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扩建为契机,对老围片区进行整体改造,打造蔡屋围金融中心区地位,同时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这一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自2004年至今都被列为深圳市和罗湖区的重大项目。
2005年10月,蔡屋围金融中心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拆迁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蔡屋围股份公司就该项目的拆迁事项,依法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
二,经过审查,拆迁人所提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对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进行了审查。
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是:1、产权调换。按现状查丈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原地回迁,回迁房的产权性质是市场商品房;2、货币补偿。按现状查丈建筑面积,补偿价格是6500元/平方米;3、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加上奖励资金,货币补偿价格相当于12000元/平方米,剩余部分可选择原地回迁;4、原地回迁部分,过渡期内租金补偿为25元/月·平方米。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经市不动产估价学会的技术鉴定,进入裁决程序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在5000元/平方米区间。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还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问题。
2005年11月2日,经过了现场考察与严格审查拆迁人提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程序,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国土房产局向拆迁人核发了蔡屋围金融中心区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2005年11月11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协商过程
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386户有关居民)开始拆迁补偿安置协商工作。
经过近一年的协商,到2006年10月23日,蔡屋围已有95%以上的业主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全部386户居民中,双方已签订协议的有370户,未签订协议的有16户。
四,拆迁人对未签协议的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对未签协议的16户被拆迁人向市国土房产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该局依法受理该申请,并开始调解和裁决。
经依法调解,16户被拆迁人中有9户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
在剩余7户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市国土房产局作出书面裁决,依法对被拆迁人有关同等面积置换土地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裁决后,剩余7户中有1户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五,被拆迁人张莲好、蔡珠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剩余6户被拆迁人中的1户(张莲好、蔡珠祥)向市行政复议办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行政复议过程正在进行之中。
根据有关法规,将来对于行政复议结果,被拆迁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结果,拆迁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据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须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尽可能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直至到强制拆迁实施之前一刻,协商仍是解决补偿安置纠纷的办法之一。
六,我们的态度
蔡屋围金融中心改造项目的拆迁工作依法实施,并将继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办希望拆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参照其他已签订协议的几百户业主的补偿标准,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力争达成一致。若最终仍达不成协议,只能循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绝大多数被拆迁人的利益。
深圳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