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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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7日发表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办理备案证明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二、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备案
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3、外省市道路旅客运输设立分公司;4、外省市客运包车回程载客;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6、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7、公共停车场(库)经营;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9、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10、机动车维修经营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率;11、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
市交通局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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