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在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2015年02月11日
沪教委法〔20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本市教育系统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系列讲话精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由各级各类学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可以承担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四)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
(五)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七)对学校防控校内伤害事故等各类法律纠纷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
(一)高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高校可以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兼职担任。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小组、法律顾问室等机构,其中规模较大、院系较多、独立分支机构较多的高校可以设置学校总法律顾问。学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可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中小学法律顾问的聘任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且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各中小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以下模式可作参考:
1.专门法律顾问模式。对法律服务需求个性化较强、法律服务需求量较多的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自主选聘具有资质的执业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本校的常年法律顾问。选聘方式可以一所中小学单独选聘,也可以多所中小学联合选聘一位法律顾问。
2.法律顾问团模式。由区县教育局组建本区县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对于法律事务需求量不多、法律服务个性化需求并不突出的中小学校,在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寻求顾问团的法律服务。对采用专门法律顾问模式的中小学校,在遇到特殊法律问题难以处理时,也可寻求法律顾问团的法律服务。
(三)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
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中小学校法律顾问聘任模式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确定专门的法治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将加强对全市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应具体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并由专人或专职部门负责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2015年6月底前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已设有法律事务办公室或类似机构的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另外聘请法律顾问。
(三)强化保障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需要。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培训和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减少校园意外事故发生,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请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于8月底前,将各自建立并开展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送至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16室;邮编:200003;
联系人:陆海佳;联系电话:2311677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