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正确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新区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 处理行政效能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 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行政监察科是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
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认真登记。及时摘录、迅速办理。
第七条 行政监察科是行政效能投诉的主要办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分析等工作。
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细致分析、及时办理、按期答复。
第八条 本局作为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应当对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本局应当定期综合汇总新区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新区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向新区领导报告。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条 本局受理下列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五)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按转办、督办、自办或暂存四类方式办理,对确定暂存的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方式,由行政监察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及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 转办与督办件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转办件:一般性的投诉,发《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二)督办件: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需要***、掌握办理结果的,向主管机关发《行政效能投诉督办函》,明确要求限期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函复本局。
第十四条 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本局按以下程序直接办理:
(一)确定办理人员。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确定具体承办人员,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开展调查。承办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和原因。
(三)撰写初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调查人员在初查报告上签名。
(四)作出处理。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报局领导批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十五条 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依照局有关案件调查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工作规范办理。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示。重要复杂的过错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局长批转党廉监督科审理。
(三)对没有行政过错,但存在行政无为等其他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单位和人员,适用《深圳市龙华新区行政无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提出解决方案并向新区管委会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除采用第十五条规定方式处理外,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分管副局长审定后作结案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七条 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
对其他存在行政无为等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适用《深圳市龙华新区行政无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对署名举报的,应予答复。
第十九条 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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