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通知
沪发改投(2008)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管委会: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下发,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4个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对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适用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项目申请报告,由原受理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2、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由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二、有关适用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项目,视作备案。
三、有关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
实行核准(备案)制后,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其他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相关计划。
各单位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