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土局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年04月29日
沪规土资建规〔2015〕260号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各委托单位及受理点: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经评估,需修订后继续实施。经2015年4月14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名称调整为《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实施意见》,现予重新发布。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实施意见
(2009年9月9日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4月17日《关于修订并重新发布〈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260号)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本意见第一条所列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条件、后续需要征求意见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在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三、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证书后,直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提交《建设项目承诺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类)》(***)作为免于方案审核的依据。
四、对于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如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及执行存在疑议,无法明确判断的,可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提供相应的行政服务。
五、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建设项目承诺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类)(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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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承诺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类)
本单位(个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决定在向你机关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不再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保证提供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本单位承诺如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施工图纸经审核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进行调整、修改的,本单位愿意按照你机关提出的要求执行,并承担所有因施工图调整、修改而引起的损失。
4.本单位已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中的要求征求并在施工图纸中落实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如竣工验收时实测的建筑面积等指标超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指标,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6.如违反承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我单位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并限制本单位房地产场准入,在一年内暂缓受理本单位建设项目申请。
7.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个人)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请在盖章后邮寄回本行政机关,或直接送交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