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2011年04月28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1)3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国资委,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优秀技能型人才,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家单位联合组织开展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活动主题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提升职业技能,服务转型发展为主题,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养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营造社会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 组织机构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组成(见***)。组委会是全市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竞赛活动的总体策划、整体推进与项目审批。组委会下设竞赛活动办公室,负责全市竞赛活动具体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方案审核。各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高等学校等有关单位为配合全市竞赛活动,应成立竞赛组织机构,负责组队参加市级竞赛及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竞赛活动。
三、 竞赛实施和职业(等级)
(一)市级一类竞赛
1、市级一类竞赛由市竞赛组委会主办,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机构承办。
2、市级一类竞赛职业为维修电工、数控车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网页设计制作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绿化工、化妆师、家政服务员、时装设计师、消防管理员、汽车维修钣金工。
3、市级一类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二)市级二类竞赛
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级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实施,竞赛方案需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职业应结合行业特点设置,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三)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等单位组织的竞赛
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等级一般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具有企业内鉴定组织机构、并有条件实施企业内鉴定的控股(集团)公司,可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竞赛。
(四)高等学校组织的竞赛
本市高等学校竞赛,需要由有关部门牵头联合5家以上的高等学校共同参加,应根据高等学校学科设置,确定竞赛职业,制定竞赛方案,并报市竞赛组委会审批,竞赛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
(五)市级行业协会、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竞赛,在申报竞赛项目时,需综合考虑竞赛等级,三级及以上的竞赛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50%;符合条件的控股(集团)公司开展的二级竞赛的项目不超过申报项目数的20%。
(六)区(县)组织的竞赛,设置竞赛项目时,应有不低于25%的项目职业与市级一类竞赛项目职业相同。同时,为了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区(县)竞赛项目中应设置农民工专场竞赛。
四、竞赛参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赛:
1、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2、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年限规定以外,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
3、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三级的竞赛,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低于竞赛等级两个级别(无持证年限要求),专业工龄满5年,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高,并符合《2011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中的其他相关规定,须经所在单位推荐;
4、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
为鼓励更多优秀选手积极参赛,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近5年内已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不可再报名参加同职业同等级的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活动。
五、竞赛奖励办法
(一)个人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分别设立个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设立个人奖项。
2、在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在校学生除外),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岗位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同时可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有关条件,还可被授予上海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级一类竞赛(职业等级为三级,且各职业实际参赛人数大于50人)中获得各职业第一名的,符合有关条件,可被授予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3、竞赛成绩合格者,在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同时,可直接申报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10%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竞赛成绩合格且名列前5%(晋升比例可由各竞赛主办单位按照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原则自行确定)的选手,符合以下要求,可晋升该职业高一等级职业资格:
(1)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不超过竞赛前所持该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两个级别;
(2)晋升后的职业资格等级须在国家颁布的职业标准范围内;
(3)最高晋升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但在校学生参加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组织的竞赛,最高晋升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团体奖励
1、市级一类竞赛,根据各职业团体选手的竞赛成绩,设立团体金、银、铜奖。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由组织单位自行设立团体奖项。
3、市竞赛组委会对在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发动和管理操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设立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
六、竞赛时间安排和其他操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1、市级一类竞赛时间:
2011年10-11月。
2、市级二类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时间:原则上由各主办单位按有关程序在2011年3-9月间举行。
(二)操作要求
1、本市各类与职业资格鉴定相结合的竞赛,均应按照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的《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导手册》组织实施。
2、市级二类竞赛和由区(县)、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的竞赛,方案申请一年一次。
3、竞赛成绩一次有效,不予补考。
七、竞赛鉴定费收费办法
竞赛鉴定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03〕第007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市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天山路1800号7号楼201室
邮编:200051
联系人:
朱燕敏,62748577-7220(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胡伟民,62748577-7221(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其他联系人:
1、田福宝,63211939-4112(上海市总工会)
2、王 蕾,61690088(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3、徐国良,231167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4、蔡 霞,2311268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赵慧萍,231159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希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领导、广泛动员、精心组织,落实好竞赛各项工作,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总工会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
2011上海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竞赛组委会
组委会主任:应鸿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仁伟(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 彬(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副书记)
印 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陈跃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胡宏伟(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组委会成员:仇朝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彭剑明(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部长)
栗 芳(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青工部部长)
田蔚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处长)
高静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教育处处长)
祁汉卿(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处长)
竞赛办公室
竞赛办公室主任:顾卫东(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田福宝(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副调研员)
虞 雷(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青工部副部长)
许 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副处长)
张 h(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崔立强(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赵慧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