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典当企业: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明确了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本市各典当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到:
一、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典当企业应如实填写《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和《典当企业资金情况表》,并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海典当行业协会。
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典当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主动向市经济委员会服务业管理处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各类变更、各类诉讼、重大资金变动情况、亏损情况、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情况等等。
三、严格遵守经营规则。严禁向社会非法融资,严禁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严禁收赃销赃或变相洗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