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沈阳市皇姑区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
2015年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预算
(201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定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参与制定“科教兴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区内重大经济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立项协调工作,促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化。
3、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管理和实施,负责科技攻关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科技成果推广;
4、负责组织申报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科技示范街道、科技示范企业等科技奖励工作。
5、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本区科技成果的鉴定、认定登记、申报和奖励,负责专利技术推广实施及技术交流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
6、制定推进企业科技进步的措施,负责本区科技企业的认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初审、申报工作;组织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市级以上孵化器认证工作。
7、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措施,负责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的合理配置与管理。
8、指导协调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北部工业园区科技工作,参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规划及重大科技项目招商。
9、负责沈阳软件出口基地的规划、建设、招商与管理。
10、管理全区科技市场、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宣传工作。
11、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区科技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研究制定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事、劳资、监察、党务、工会、计划生育、老干部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考核、绩效考核及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区考核工作。
(二)科技管理科
组织各级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管理、实施、协调服务;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器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立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价;负责协调本区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指导企业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科技示范街道、科技示范企业的评审工作;负责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承担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产业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知识产权科
负责拟订全区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管理专利及知识产权事务,组织专利行政执法及其他专利促进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审定、指导科普基地建设;负责技术市场建设、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协调工作;负责科技信息、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负责全区重大技术交流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
(四)高新技术产业科
拟定全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领域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落实市里对高新技术产业带内达标辅导期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贴政策;负责沈阳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沈阳软件出口基地重大科技项目、科技企业的招商和统计工作;负责科技招商资料的制作,招商网站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招才引智工作。
(五)招商科
负责产业招商政策、措施和方案的草拟;招商项目的策划论证、咨询推介、对外推介、对外联络;建立招商项目库和客户名录。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本级
第二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预算公开表
(详见***)
第三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134.98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皇姑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2015年预算数比2014年预算数减少0.0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是2014年新增项目;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