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燃气部门将进一步规范燃气器具产品备案标识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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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3日发表
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和实施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标识政府采购的要求,市政燃气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标识的印制,对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贴置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标识的情况进行核查。
加强燃气器具备案标识管理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识订制方面,要求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制订分季度的年度产品销售计划,加强产品销售备案标识印制的计划性,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市燃气管理处集中受理订制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标识;二是为保证标识订制的准确性,预订标识需提交燃气器具销售备案标识申请表以及季度销售统计表等产品销售的证明材料。三是在标识收费方面,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标识的制版和印制将明确不向燃气器具企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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