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捐赠办法》于2007年7月16日经市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9月17日由***市长签发第74号令公布,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经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航海展品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国家划拨;二是博物馆购买;三是社会捐赠。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资金;二是社会捐赠。社会捐赠是航海展品征集和保护资金筹集的一条重要渠道,目前已经有不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与航海博物馆商讨有关航海展品和保护资金捐赠事宜。
《办法》将捐赠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两种方式。明确了捐赠的具体程序,捐赠人向航海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与博物馆协商具体捐赠事宜后,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并由博物馆依法为捐赠人办妥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有关手续。
《办法》从受赠财产使用、财务制度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监督等三方面,对捐赠财产的监管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