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会期间也可提议案相关规定修改草案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也可提交议案,并在45天内得到回音。10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决定(草案)。
以往代表议案的提出时间仅限于大会期间,即从常委会作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到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前,对代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都将转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利于提高代表的积极性。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草案还规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做好登记、分类工作,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并在收到议案后的30日内书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此外,草案第4条中还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了解实际情况,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