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变更了工作单位还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近日,有参保单位职工来电咨询:职工变更了工作单位,生育时还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解释:更换工作单位一般有跨统筹区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统筹区域内的工作单位变更两种形式。目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仅限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不能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在新参保地参保,生育保险缴费时限将重新计算。
另外,宜昌城区作为一个独立的统筹区域,职工在宜昌城区内更换工作单位,只要是生育保险处于连续缴费状态,并且正常足额缴费满足相应的月份,可以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3、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
(市医保局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