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次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2010年的每月830元、730元、650元调整到每月930元、830元、740元;一、二、三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从每小时8元、7元、6元调整到每小时10元、9元、8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同时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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