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3年12月12日)
罗府〔2003〕7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四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四届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罗湖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统揽全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织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受区长委托,处理分管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八、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三章 依法行政要求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必须符合《罗湖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罗湖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符合《罗湖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规定》。
十三、区政府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区监察局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查处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十五、区政府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区委报告。
十六、区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十七、区政府应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向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会议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和党组会议。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区政府行政事务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总结区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三)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常务会议必须遵照《深圳市市管单位党政领导集体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区委的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总结上年度区政府工作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通报有关情况;
(三)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报告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报送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六)依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定区政府投资项目;
(七)讨论决定高新技术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住房基金、地价收支、土地使用费收支的年度安排方案;
(八)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政府支出;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的,每一期资金的运用;
(九)讨论决定涉及土地使用的问题;
(十)区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武装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确定。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处理副区长分管职责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三)研究组织实施市、区政府规定或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四)研究协调全区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五)研究落实上级领导和区主要领导的***。
区政府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工作会议涉及政府投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事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会议主持人不得作出超出权限的决定。
二十二、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副书记、党组成员参加,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酝酿提请区委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重要奖惩事项;
(四)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提交区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有区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查意见。
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设有议事协调机构的,须先经议事协调机构讨论并提出意见。
属副区长、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不在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二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工作会议会务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部门负责。区政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区政府会议纪要作为非正式发布区政府决定的法律文书,各部门在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定时,不得直接引用区政府会议纪要。
二十五、精简各种会议,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一)部署全区性工作,贯彻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未经区长批准,各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二十六、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会期。全区专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各部门的业务会议,除重大会议外,会期不超过半天。严格限制参加会议人员,区长召集主持的会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区长召集主持的会议,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部门召集主持的跨部门会议,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十七、上级单位通过区有关部门商洽在本区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报告区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五章 公文审批
二十八、区政府审批公文,必须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照《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罗湖区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规定》执行。
二十九、呈报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和呈批。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受理,或退回报文单位修改后重报。
三十、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特别指定或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对不按规定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区政府领导不予批示,领导身边工作人员不得接收,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十一、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区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可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二)属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按程序呈有关领导批示。
三十二、请求区政府安排临时用款,由用款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审批。在发生灾害、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区长可根据情况直接安排资金,事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补报。
区财政超收部分的支出安排方案,区政府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十三、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稿,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符合公文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条理清楚。
三十四、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得使用油笔或铅笔。
三十五、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代表区政府对外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十七、各部门不得向其他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确需正式行文,应当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并在公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三十八、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表彰的,由区人事局依照市政府关于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的规定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属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四十、区政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立区办公自动化公共平台,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六章 政务活动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市、全区性会议和党务政务活动以及跨部门工作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列入一周政务活动安排表。
四十二、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庆典活动和检查评比活动,区统一组织安排的重大、重要活动除外。
四十三、区政府公务接待工作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按照职务、级别对等安排区政府领导,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具体工作由区接待办公室负责。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出国或赴港澳招商引资、考察访问,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因公出国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四十六、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七、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八、区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执行《罗湖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区政府领导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在年初作出计划安排。
四十九、副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区长请示,并将出差、出访或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备询。副区长出差、出访或休假返回后,应向区长报告。
五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和休假,应事前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请假。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二、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五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