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业产业协会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
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
NO.004号
深(福)劳监罚催(004)号
被催告单位: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陆青峰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402室
我局于 2014 年2月 17日针对你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作出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劳监罚字[2014]第LAN014010005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并决定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已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送达至你单位。
因你单位未在该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如下:
你单位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 18000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38000 元。请你单位将上述罚款尽快缴纳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11栋2楼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至,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向 福田区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14年 7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