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
现场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4月29日以粤海渔函〔2015〕300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海砂开采现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确保海砂开采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所辖海域内从事海砂开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海域范围和方式开采海砂,采取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水利、交通、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砂开采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实行报告制度,海砂开采现场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海砂开采运输实行索票管理制度,对采砂企业、采砂船舶的管理实行不良记录制和黑名单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管理系统,采取卫星定位、影像监视等措施对海砂开采现场进行实时监控。
第七条 采砂企业租用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应与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租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采砂船舶进场或离场,所属采砂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广东省海砂开采船舶报告登记表》(见***一),并应于进场之日前十天内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未经报告的采砂船舶不得进入采砂区域。
第九条 采砂船舶进行采砂作业期间,所属采砂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海砂开采日志》(见***二),做好海砂开采台账记录,汇总、统计海砂开采情况并至少存档一年,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十条 采砂企业在海上销售海砂时,应向运砂船每船次发放《海砂来源证明单》(见***三),底单至少存档一年,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采砂企业自有或租用的采砂船舶进场作业,必须安装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采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砂船舶数量、海砂日开采量和总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和方量。
第三章 海砂开采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采砂企业应设立海砂开采现场管理机构,并将采砂企业名称,批准的海砂开采范围,采砂企业现场负责人、采砂船舶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等公示在采砂船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采砂企业应当在进场采砂前十天内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采砂企业营业执照、采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海砂开采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广东省海砂开采船舶报告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书有效期内,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采砂船舶数量的范围内一次性免费为采砂企业的船舶安装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若采砂企业在海砂开采过程中变更采砂船舶的,再次安装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的费用则由采砂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在采砂项目启动前,海砂开采项目海域所属的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采砂企业、现场管理机构和采砂船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一次会议,明确海砂开采各单位的职责、具体负责人以及海砂开采注意事项等,并告知其依法进行海砂开采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海砂开采现场的常态化巡查监管,切实保护采砂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对于生态保护敏感海域、用砂量较大地区、违法采砂高发区域,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维护海砂开采秩序,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采砂企业有责任维护好安装在采砂船舶上的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因采砂企业原因造成采砂监控设备损坏的,维修或更换的费用由采砂企业承担。
采砂船舶安装海砂开采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后,必须24小时不间断开启使用。禁止人为干扰、破坏监控设备。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经核准进场作业的采砂船舶发生变更的,采砂企业应当在三日内将离场和(或)重新进场的采砂船舶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拆卸和(或)重新安装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
第二十条 采砂企业在海砂开采期间,其所属船舶不得擅自驶离经批准的采砂区范围,因维修等原因确需驶离采砂区域的,须报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自吸自运采砂船舶的,须将航线及卸砂点报告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船舶离开经批准的采砂区范围后,吸砂管必须升起,运砂过程中除船舶航行安全受影响或船舶故障不能航行外,不得在经批准的采砂区外和卸砂点之间停留。
第二十一条 采砂企业要加强采砂船舶的管理,防止采砂船舶非法开采海砂。租用的采砂船舶,在租用期间出现违法开采海砂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由采砂企业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采砂企业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所有采砂作业工具必须撤离采砂现场,采砂企业应协助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回收安装在采砂船舶上的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现场视频监控设备遗失的由采砂企业负责赔偿。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采砂企业每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其中之一的,视为一次不良记录。采砂企业因违法开采海砂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视为一次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安装海砂开采视频监控终端设备或未办理采砂船舶进场报告手续,擅自进场开采海砂作业的行为,按《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整改。
第二十五条 采砂船舶(以船名号记)一年内在广东省所辖海域因实施非法开采海砂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采砂企业或采砂船舶人为损坏或干扰现场视频监控终端设备正常工作的,将采砂企业视为二次不良记录,将采砂船舶(以船名号记)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船舶进行执法检查时,采砂船舶不配合或者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将该采砂船舶(以船名号记)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采砂企业租用列入黑名单的采砂船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租用的视为三次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采砂企业或其自有、租用的采砂船舶对有关资料弄虚作假,视为二次不良记录,采砂船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采砂企业不良记录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定点值守、重点检查日海砂开采量、增加执法检查频率等措施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 采砂企业不良记录累计达到五次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整改,以后每增加一次不良记录再次整改。
第三十二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拍挂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项目海域使用权时,企业有不良记录情况的按《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的采砂船舶,自列入之日起一年内未因违法采砂被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未发生其他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应解除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采砂企业的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的采砂船舶上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广东省海砂开采船舶报告登记表;2.海砂开采日志;3.海砂来源证明单),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