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ZBGS—2015—014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经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含门诊统筹财政补贴25元),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个人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含门诊统筹个人缴费25元,下同)由原来每人每年32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中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2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3.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元。
4.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130元标准缴费,成年人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缴费,费用由市、区按5:5比例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基金支付比例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 (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核准医疗费用,基金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
(1)个人以360元/年标准参保的,在一级、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9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70%。
(2)个人以200元/年标准参保的,在一级、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8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支付50%。
2.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社保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 (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核准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基金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在一级、二级医院就医的支付9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2万元以内部分(含2万元)支付75%,2万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每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其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挂钩,具体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应执行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一个社保年度内,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使用自费项目的总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医疗总费用的5%。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 海 市 财 政 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