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一宗医疗报销纠纷案
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惠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惠来县医保中心)与被上诉人谢某炎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认定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存根联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判令惠来县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谢某炎履行法定职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谢某炎于2013年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1月6日其因患肠***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至同年2月出院,约半个月后发现丢失了住院***原件(金额为63603.4元),谢某炎立即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要求补开***原件,医院告知不能补开票据,但向谢某炎提供了加盖医院印章的票据复印件,以证明谢某炎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谢某炎于同年4月底带着该复印件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惠来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被告知没有***原件不能报销之后谢某炎多次到该中心要求报销医疗费均被拒绝,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也无果。今年1月6日,因医疗费而债务高筑的谢某炎向惠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惠来县医保中心履行为其报销住院医药费的法定职责。
法庭上,被告惠来县医保中心认为,其作为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保报销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因谢某炎不能提供原***,其不给予报销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谢某炎因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汕头市中心医院出具其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谢某炎提供一份没有参加其它保险声明,是明示行为,惠来县医保中心对谢某炎重复报销也不能举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惠来县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谢某炎履行法定职责。
宣判后,惠来县医保中心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法官提醒
原始医疗***须妥善保管
关于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能否作为报销凭证的问题,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丢失原始凭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尚未明确。《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也未规定丢失住院***原件的补救措施。本案被上诉人因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汕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其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提交了盖有医院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及相应的住院病人汇总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质证对费用的发生并无异议,故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不是被告拒绝的法定理由。
原始***是财务报销的重要凭证,也是当事人维权时的重要证据。法官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原始医疗***,以免遗失后给报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通讯员
(编辑:黄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