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征地拆迁书楼镇水坝周边剩余土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屏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书楼镇水坝周边剩余土地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书楼镇水坝周边剩余土地项目属移民迁建集镇发展用地,根据屏山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1次常务会议要求,拟对书楼镇书院社区3、8组和西村12组的部分土地实行征收。县政府结合该项目被征地村组实际情况批复了《书楼镇水坝周边剩余土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屏府函〔201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拆迁范围
书楼镇书院社区3、8组和西村12组的部分土地,征地面积约35.5亩。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屏府发〔2009〕36号) 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屏府发〔2013〕7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告》(宜府通〔2010〕1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在外业调查完成,经公示复核无误后,及时足额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征地地上附着物、青苗和建构筑物补偿费,经公示复核无误后,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四、征地安置方式
对被征地农村村民以农转非入社保的方式进行安置,其社会保障政策按县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4年11月28日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送达屏山县统一征地服务所,联系人:罗玉斌,联系电话:0831-577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工作组织实施。
屏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