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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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03日发表
从2011年7月1日起,武汉市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按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即: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个人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按以上规定参保缴费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原招用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并为其履行了单位缴费义务的,单位缴费期限视同其缴费年限。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按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这项新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平等原则,将过去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种缴费模式、区别享受待遇,统一到同一缴费模式、享受相同待遇上来,实现同工、同酬、同失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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