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解读新闻发布会
11月26日上午,我市召开《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王晓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武,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巩天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杨海波介绍有关情况。
首先由王晓军局长介绍有关内容。
《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
解 读
(2021年11月26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为落实好******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精神及考察山东***精神,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联合编制了《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建议》的出台背景和主要特点。
一、《建议》出台的背景
2021年1-10月份,全市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56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8.6%,市本级受理案件1222件,较去年同期增长***.9%。剔除疫情因素,与2019年同期相比,全市和市本级案件数量分别增长52.7%和43.09%。无论全市还是市本级,受理案件总量均呈大幅增长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了。受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标的额并不大,80%以上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这充分说明,广大劳动者法律素质明显提升,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用人单位再靠以前粗放式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路已经走不通了。二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推进,广大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普遍增强,但受限于对具体法条的理解把握、劳动用工实践的复杂性等多种主客观因素,不少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规章制度制定使用不规范、加班安排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据统计,这两类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40%左右。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审判实际,编制了《工作建议》。第一批一共包括两册,《劳动规章制度篇》和《加班费篇》。下步,还将结合工作实践,陆续推出后续篇目。主要目的就是指导用人单位科学规范用人,多行“坦途”,少走弯路,保障劳动权益,减少用工纠纷,促进规范高效发展。
二、主要特点
《工作建议》在编写过程中,始终秉承依法合规、开放包容、务实管用等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四个特点: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纳言”。这批两本小册子虽然内容看着并不厚重,但因为涉及全市成千上万家用人单位几十万用工的规范指导问题,起草过程我们非常谨慎,前后历时三个多月,翻阅了大量资料,重温了近年有关案例,查找了最新的法律规定。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各县区劳动仲裁、法院、工会等机构以及企业、劳动者、律师事务所等的意见建议,也得到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支持,为《工作建议》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借此机会,对参与指导、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感谢!
在目标指向上,坚持统筹兼顾。和谐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建设的核心,是劳动维权的终极目标。从这个视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辩证统一的两个主体。在现实利益分配上,两者是相对的;但在长远发展上,两者又是统一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为此,作为劳动纠纷的化解者、劳动和谐的维护者,我们在设计《工作建议》时,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作为共同目标和出发点,既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体现对用人单位发展的维护,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统筹双方权益,兼顾双方实际。比如,在《加班费篇》第四条,区分平时延长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三大类,列举加班费计算方法,既便于用人单位正常核算、足额发放,更利于劳动者计算加班所得、合理提出诉求、减少个人损失。
在内容编排上,坚持“能收尽收”。我们本着务实、管用的原则,把平时经常遇到的案例,群众经常咨询的问题能收进来尽可能不遗漏,围绕与劳动规章制度、加班费两个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共征集到122个具体问题,最终提炼、合并成33个问题,其中劳动规章制度编列了16个问题,加班费编列了17个问题。
其中,规章制度篇包括规章制度的性质、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证据保存、是否可以使用罚款、降低工资标准应当履行哪些程序、996工作制是否有效、绩效工资的运用、特殊工作时制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手续、员工加班是否需事先经单位批准、“包薪制”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事假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
加班费制度篇包括加班费的概念、种类、存在的情形、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分配、仲裁时效、最低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值班不能等同加班、加班是否可以调休、约定加班费是否有效、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超时加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班审批等。
在语言表述上,坚持通俗直白。《工作建议》依照现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劳动用工现状及劳动仲裁实践,从理论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从浅到深,重点对劳动规章制度、加班中的现有法律理解分歧较大和法律空白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讲解。在组织语言和表达方式上,我们尽量避免用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用语,而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把问题说明白同时,力求把细节讲清楚,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看就明白,一看就理解。
虽然我们在编纂过程中,尽可能地囊括情形、答疑解惑,但受限于能力和水平,加之用工实践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调整,《工作建议》肯定还有一些尚未覆盖的内容,下步也会面临修订完善的问题,欢迎社会各界随时随地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其次是提问环节。
问题一:对少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首先,我们会充分利用工会的职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次,我们会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程序、内容、证据保存等有关方面指导,确保规章制度即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发挥群众监督职能。工会通过组织职工监督、公职律师进企业“法律体检”等方式,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二:法院系统在审理加班费案件时,对举证责任是如何掌握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问题三问《工作建议》公布后,如何抓好落实?
答:《工作建议》出台后,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将《工作建议》迅速向社会公布;二是与市中院、市总工会联合组织举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培训班,帮助企业学好用好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三是要求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严格落实《工作建议》的内容,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确保全市范围内裁决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