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参保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未参保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1-09-02 10:12:07
专门召开了县区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对我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凡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均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
自愿申请参保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发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满15年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630元;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月基本养老金495元。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到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继续缴费人员,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实际计算额计发。
考虑到我市实际,在省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我市对参保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充:除企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同类情况人员,本人自愿,可纳入此次政策范围。符合五七工、家属工条件,但2010年未参保人员,结合这项政策出台可继续参保,但缴费额和待遇标准改按本次文件规定中关于1994年底前企业未参保人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