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出台
8月18日,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出台,指导线以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121元为基数,确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2%;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7%。
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各类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凡是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对虽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但由于特殊困难无法围绕基准线确定职工增资比例的,也必须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0.3%的最低增长比例为职工增加工资。对于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指导线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特别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方案明确要求,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实施方案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示后实施。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未及时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的企业,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面向企业的各种评先选优活动时,将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和有关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