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劳动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同时在《就业失业手册》上增加“再就业优惠凭证”标识,劳动者凭已标识的《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创业东莞”工程相关扶持政策(2006年-2010年)。为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就业失业手册》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劳动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将本文件有关精神通知到所辖镇(街)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为申办人做好原《再就业优惠证》信息转载和换证手续。
二、按《关于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附: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指引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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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停止发放后与《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的指引
一、《再就业优惠证》与《就业失业手册》的衔接
《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并在《就业失业手册》上增加“再就业优惠凭证”标识,劳动者凭已标识的《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创业东莞”工程相关扶持政策(2006年-2010年)。政策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
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的表述
因为《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所以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后“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而享受再就业优惠的人员(即原符合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包括:1、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2、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4、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二)“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换证
2009年开始,所有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到户口所在的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原《再就业优惠证》信息转载和换证手续。经审核换证方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时间自《就业失业手册》上的登记失业时间起算三年。具体操作如下:
(一)原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手册》的:
1、原持证人须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有效的《就业失业手册》。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再就业优惠证》所记载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并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劳动局就业科。
2、市劳动局就业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其原享受政策范围在《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再就业优惠凭证”印章,发回原持证人使用,同时回收、存档《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二)原持证人员没有办理《就业失业手册》的:
1、原持证人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失业手册》。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日期作为《就业失业手册》的登记失业时间。
2、办理《就业失业手册》后,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再就业优惠证》所记载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力资源平台系统,并将相关资料统一报送市劳动局就业科。
3、市劳动局就业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其原享受政策范围在《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再就业优惠凭证”印章,发回原持证人使用,同时回收、存档《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四、今后首次申办再就业优惠凭证程序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而享受再就业优惠的人员(即原符合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申办“再就业优惠凭证”,首次申办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1、提交《就业失业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或单位证明材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局就业科。
2、就业科在资料审核后在其《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印章(样式1)。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知原持证人员取回。
(二)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1、提供《就业失业手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局就业科。
2、就业科在资料审核后在其《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印章(样式2)。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知原持证人员取回。
(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提交《就业失业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或单位证明材料、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局就业科。
2、就业科在资料审核后在其《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印章(样式2)。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知原持证人员取回。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1、提交失业连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就业失业手册》。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动局就业科。
2、就业科在资料审核后在其《就业失业手册》上加盖印章(样式2)。由镇(街)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通知原持证人员取回。
印章样式1:
享受国家、地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印章样式2:
享受地方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东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009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