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从10月1日起,这一难题在宁海县得到***。该县人力社保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正式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这也标志着该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全面启动。
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合)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该县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为50万元。
继今年9月1日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开始实施后,该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自10月1日开始也进入2014年度实际赔付阶段。记者了解到,该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费。其中,新农合参合人员1—10月份的大病保险待遇给付流程为:新农合医管中心根据系统导出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参合人员信息,通过电话或者通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确认核对后,以两种方式支付:零星报销人员拨入原先的银行账户;联网报销人员经确认后来医管中心办理赔付手续,所带个人信息资料与新农合报销资料相同。而从10月1日起,不管是联网结报还是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新农合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实行“一站式”结算。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项目,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大病保险的资金是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筹资标准提取,建立大病保险资金。2014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各自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结余基金中按筹资标准划拨。(宁海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