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原则规定。实践中,劳动用工领域的情况纷繁复杂,法规除作出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又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时效中断。在上述一年时效期间内,因特定的事由,仲裁时效中断;自该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事由包括: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时效中止。当事人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阻碍其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特殊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若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查明后裁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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