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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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宜的复函》(中府办函〔2014〕32号)的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每月1500元调升至1960元,调整对象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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