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0-09-13 |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市)纪委、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严厉查处违反评聘政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鲁人职〔1997〕23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评聘工作中,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违反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聘政策和条件的,必须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授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职务的,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五、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对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资格须严格按照我市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的公布文件进行确认;对不具备聘任条件或利用虚假材料而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违反聘任政策和聘任条件的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责任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年;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责任领导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程序、手续,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者,或未按要求进行双公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七、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违反有关规定和评审纪律,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批准组建评委会的主管部门(单位)要及时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以后不准其再参加评审委员会。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八、在专业技术资格、外语水平等考试中有作弊违纪行为者,一律按考试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凡有替考行为或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对被替考和替考者(属于在职干部或党员的)及有关当事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本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的,不准参加相应的考试和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以作弊成绩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取消,被聘任了职务的,由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或降职聘用。
九、对于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取评审费和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乱收、多收或层层加收的部门(单位),除令其将多收的部分退还外,还应予通报批评。违反规定滥用、乱支或贪污挪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其主管机关或纪检机关、监察、人事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查处。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方面的处理。
十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并通知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意见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政策纪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评聘 纪律 规定 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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