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东港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切实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绝、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的;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
二、域外来(返)港人员、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及时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备和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
三、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将域外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
四、故意编造虚假疫情、警情等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在信息网络、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域外来港疫情防控检测点和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应当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核酸检测、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或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六、新冠肺炎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有关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七、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人员,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后,违反相关规定的。
八、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通过打电话、发送信息、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辱骂、诽谤、恐吓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等人员的。
十、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在应当出示行程卡、健康码的检查站(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行程卡、健康码,或出示虚假行程卡、健康码的。
十一、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擅自处置发热或可疑症状人员;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的。
十二、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文艺演出、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十三、酒店、宾馆、民宿等各类住宿场所未按规定查验场所码、行程卡、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落地即检”情况,未督促入住人员落实防疫要求的。各类公共场所未落实进入人员测温、扫“场所码”、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管理措施的。
十四、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和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等特种车辆通行的。
十五、故意破坏防疫、防控设施的。
十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情形,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东港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