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19〕45号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石镇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限操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19〕45号
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石镇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限操作方案》
的通知
根据《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镇工作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函﹝2019﹞50号),制定《乌石镇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限操作工作方案》,经镇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石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乌石镇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权限操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最低生活保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更好落实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一致,现根据《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川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镇工作方案的通知》(陆政办函﹝2019﹞50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9年7月起,在全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操作明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明确职责,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黄祖强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梁丽娜 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王伟强 镇人大副主席
成 员:丘升华 镇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
钟诗博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钟明珊 镇副镇长
赖宇迪 镇党委组织委员兼统战委员
赖伟东 镇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陈吉浪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丘立森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挂职)
杨子强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二、落实责任
沙井村
责任领导:梁丽娜;具体责任人:吴龙旺、李忠枢、何天才
沙江村
责任领导:陈吉浪;具体责任人:吕仕芳、陈金荣、陈伟玉、陈耀辉
龙化村
责任领导:赖伟东;具体责任人:李庆、罗新武、李建茂、范真凤
吹塘村
责任领导:赖伟东 ;具体责任人:陈喜、徐建球、刘文金、范俊英
紫恩村
责任领导:陈吉浪 ;具体责任人:吕炎武、徐永营、徐广新、杨洪标
子良村
责任领导:陈吉浪;具体责任人:吕放、吴廷柱、莫凤莲、唐欣萍
谢鲁村
责任领导:赖伟东 ;具体责任人:覃明锋、吕育生、吕雪培、李意
塘域村
责任领导:丘立森;具体责任人:陈有荣、罗国聪、罗海林、庞福贤
老圩村
责任领导:钟诗博 ;具体责任人:谢桥光、陈汉仁、尤宗伟、李仁英
那囊村
责任领导:丘立森;具体责任人:罗钦炎、廖玉成、廖桂生、廖志军
双垌村
责任领导:钟诗博;具体责任人:吴明富、吕俊豪、黄爱舅
坡脚村
责任领导:王伟强;具体责任人:罗亮、罗靖汉、林永武、徐恒锋
蒙村村
责任领导:王伟强;具体责任人:陈创文、李玉聪、李运南
王沙村
责任领导:王伟强;具体责任人:李明旺、吕萌生、谢青华、罗仁锋
旺岭村
责任领导:赖宇迪;具体责任人:邱瑞康、罗国胜、温德林、吕勇华
坡子村
责任领导:赖宇迪;具体责任人:陈美珍、谭春南、罗圣生、李青琴
水花村
责任领导:钟诗博;具体责任人:庞福春、刘青、丘桂明、陈荣志
月垌村
责任领导:丘升华;具体责任人:刘福才、陈军勇、刘海雁
安东村
责任领导:丘升华;具体责任人:陈小欧、张寿文、刘佰富、张海龙
陆选村
责任领导:丘升华;具体责任人:王立光、刘能权、张益媛、张浩
陆河村
责任领导:梁丽娜;具体责任人:陈书艺、黄春连、李职柱
黎洪村
责任领导:钟明珊;具体责任人:陈源寿、覃华、李小燕、覃德明
陆龙村
责任领导:钟明珊;具体责任人:罗丽红、刘德志、刘业顺、陈伟华
社区
责任领导:赖宇迪;具体责任人:罗志勇、陈旭炬、徐德光、陈伟权
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审核和审批程序
1. 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的村(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经办人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 组织入户调查
镇民政低保经办窗口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由各挂村领导(包括驻村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村干部等)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1名为镇人民政府挂点领导或工作队长,并做好问话记录及相片为佐证材料。
3. 组织民主评议和签署审核意见
入户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各村(居)为单位,各村挂点领导(包括驻村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等)组织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召开民主评议会,评议会议必须由各村挂点领导主持,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在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由挂点领导签署意见。
4. 审批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自然屯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在《广西城市(农村)低保审批表》(从低保信息系统导出)签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做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抽查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要于每月10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低保金数额清单。随机抽查核实,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或虚报冒领等行为。
五、动态管理
村委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可每半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和村委会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并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信息,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