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已征求各部门意见,经报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19〕32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竹政办发〔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我县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按承诺时限提交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办理程序
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根据《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明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并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政务网站上和审批窗口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或者领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审批部门应进行缜密论证。
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 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监督管理
第十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健全告知承诺制的配套惩戒机制。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承诺期满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无法达到承诺条件的,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两次以上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无法达到承诺条件的,记入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及主管单位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实施过程,负行政主体责任。
四、附则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负责推进本区域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文件之日起施行。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竹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依据 | 适用范围 | |
1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县发改局 县发改局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2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
5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令第613号)第四条、第七条;《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06号)第十八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
6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纪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令第673号)第三条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纪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8 |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
9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 审批局 县行政 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令第198号发布,***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令第100号公布,***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 |
1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公布,***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 |
1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笫三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13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
1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令***1号) | 涉及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项目 | |
1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变更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5年5月25日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第十四条 | 城区内涉及绿化工程建设的项目 | |
16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1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256号发布,***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划拨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
1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19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个事项。 | |
20 | 规划条件核实 | 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
21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行政确认 |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十) | 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 | |
22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
23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风景名胜区条例》(***令第474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疔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
2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 | |
2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依法应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 |
26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
27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279号发布,***令第714号修改)第十三条 |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
28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除此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 |
29 |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许可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3月***令第676号修改)第十四条 |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 |
30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 |
3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发布,***令第714号修改)第四十九条 |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
32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公布,***令第671号修改)第108项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
3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事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公布)第十五条 | 城镇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
34 | 燃气工程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 |
35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事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一条 | 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用房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 | |
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字18号)第四十七条;《***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 |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
37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县水利和 湖泊局 县水利和 湖泊局 县水利和 湖泊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令第3号公布, ***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38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令第496号公布,***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令第3号发布,***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
3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公布,***令第671号修正)第170页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
4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令第120号发布,***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
41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公布,***令第676修改)第二条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
4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公布,***令第671号修正)第172项 | 水利基建项目。 | |
43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管理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2016年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8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条 |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 | |
44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其他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八条 | 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 |
45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其他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279号发布,687号修改)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 | |
46 | 工程防洪度汛方案 | 技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 |
47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县交通局 县交通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
48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2018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改)第二条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 | |
49 | 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县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公布,***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发布,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l号修改)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发布,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水运工程。 | |
50 |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 |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项目、航道建设工程项目。 | |
51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公布,***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发布,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l号修改)第十八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
52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
53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县管公路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
5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核) | 县林业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公布,***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 (一)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和其他林地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55 | 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算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 | |
56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县民宗局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公布,***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57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行政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算570号公布,***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58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令第570号公布,***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关亍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
59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令第623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 |
6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的初审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 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6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县应急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44号公布,***令第***5号修改)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
6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第77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
6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竹山分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令第253号发布,***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 |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查 | 县公安局 | 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
65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其他事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66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除外。 | |
67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县移民服务中心 | 行政许可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令第471号发布,***令第679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五条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68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临时排水) | 县行政审批局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GB/T34173) |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
69 | 通信报装 | 县移动、电信、联通公司 | 公用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设项目。 |
70 | 供水报装 | 县自来水 公司 | 公用服务 | 《城镇供水服务)(GB/T32063) |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设项目。 |
71 | 供电报装 | 国电十堰公司竹山分公司 | 公用服务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令第196号发布、***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 有新增供电需求的建设项目。 |
72 | 广播电视报装 | 十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 | 公用服务 |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标准》(GB/T51265-2018) | 有新增广播电视需求的建设项目。 |
73 | 燃气报装 | 竹山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 | 公用服务 | 《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 | 有新增燃气需求的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