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劳动仲裁裁决)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覃海杰诉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1年8月2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要求确认覃海杰与大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象州劳人仲字〔2021〕第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象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