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人士提醒产品说明书应有警示内容
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23日电 由于产品说明书缺少安全警示的内容,一消费者尽管未按说明书所“说”正确使用此产品,导致自身财产损失,但同样获得了厂家的赔偿。这是记
者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获悉的一个消费纠纷案例。
据内蒙古消协的一个工作人员介绍,几个月前,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养猪专业户白纯俭,从甘旗卡镇兽医药械供应站购买兽用药“丙硫咪唑片”,给家中饲养的
110头猪驱虫。因连续两次超量喂用此药,造成110头生猪全部中毒,其中60头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事发后,白纯俭向当地消协进行了投诉。消协工作人员经过一番调查了解后,确认消费者和生产厂家都存在一定的过失:消费者在没有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认真了解药品的用法
和用量,也未请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盲目用药,对自身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至于生产厂家,则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制作说明书,缺少安全警示内
容,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在消协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生产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8000元。
内蒙古消协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有一条相关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厂家忽视了这一点。为此,他提醒厂家,企业的生产经营要以消费者为本,既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也要依法制作好产品
的使用说明书,保证消费者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