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市日前下发了《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我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登录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asrs.gov.cn)并填写申请表,按规定准备材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已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提高劳务派遣经营门槛,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市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3年过后经营者需要重新延续经营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从4月21日开始实施后,已经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如果在2014年6月30日前仍没有申请行政审批,将自动取消其劳务派遣经营资质,在没拿到许可证之前也不能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任务。
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的基本条件是: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自有或租期1年以上且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至少有1套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办公文件柜和办公桌椅;除法定代表人外,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职业资格;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我市将对已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报告事项包括: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