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宣判一起涉黑团伙犯罪案件
青岛日报讯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万涛、陈崇宝等12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得假释;依法对陈崇宝、杨臻贤、廖国栋等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零六个月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 被告人万涛结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被判刑。万涛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聚敛更多钱财的目的,于2004年2月以其亲属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青岛贝浮海工贸有限公司”,拉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万涛为首,被告人陈崇宝、杨臻贤、廖国栋、权冬明、王斌斌、刘斌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万涛购买了***支、车辆等作案工具,亲自指使或通过操纵陈崇宝指使组织成员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青岛市李沧区等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强买强卖,非法聚敛钱财,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万涛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买卖***支罪、非法持有***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应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