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董某等11人涉黑案件
法警整装出发
本网讯 通讯员易小丽 12月10日,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罪案一审集中公开宣判。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五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万至5.5万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董某与人合伙开办“安陆市永利商贸部”,以日用品经营、电器零售为依托,实际从事抵押贷款、高利放贷等非法活动。期间开始物色、纠集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初步形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雏形。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董某重新注册成立“安陆市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开始一人执掌公司。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不断培植组织势力,先后将被告人吴某、甘某、李某、徐某、朱某、郑某、周某等人聘请为公司员工,同时邀约被告人樊某、余某、曹某等人从事有组织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董某为头目,以被告人甘某、李某、徐某、朱某、郑某为骨干,以被告人周某、吴某、樊某、余某、曹某等人为成员的“头目—骨干—成员”三层塔式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利用其“声名”及“影响”,攫取更大经济利益,被告人董某纠集多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下半年,开始强揽汉十高铁南城工程项目,肆意在南城办事处仰棚村非法采矿,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五一”社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等地,称霸一方,通过发放高利贷、开设***、插手地方建设工程、垄断建筑材料供应、非法采矿等,在该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组织领导他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基本特征。11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董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陆市部分干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共100余人参加了集中公开宣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