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金政办发〔2006〕112号 2006年12月31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金华”的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相关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金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外经贸局、环保局、旅游局、工商局、外侨办、建设局、发改委(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金华检验检疫局、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金华军分区、武警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宣布解除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与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地市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进一步完善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当地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公共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担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对相关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具体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3.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广泛收集有关信息,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维护现场秩序,依法落实相关强制控制和隔离措施。
7.市民政局: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做好自然灾害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市财政局:按《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处理好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职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落实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人员工伤残鉴定等有关工作。
10.市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营运性的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负责车站、码头、车船等相关场所的预防知识宣教,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安全运送。
11.市农业局: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疾病禽畜间的疫情监测系统;对农民和养殖户开展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养殖场所兽医卫生管理,监督和指导病死禽畜及其排泄物的无害化处理。
12.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3.市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6.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协助卫生部门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援助等方面工作。
18.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19.金华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输出;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
20.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21.市建设局: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人员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公交公司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对交通工具的消毒。
22.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金华军分区:负责协调驻金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调集部队卫生资源,支援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
24.武警市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职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公共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监测和预警,开展健康教育。
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并按规定报告。
(六)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见***1。
三、事件分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4级,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流行,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市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我市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内。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在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与省统一的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见***2。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医疗卫生机构。
③卫生行政部门。
④各县(市、区)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或卫生部;市卫生局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各相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报告原则。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全市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市政府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同时启动县级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本预案及有关县(市、区)预案。
(三)政府应急响应程序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立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市级有关单位,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启动本部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专家进驻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外地(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省或外地(市)实施应急支援提供条件保障。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
2.县级响应。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事件有关信息及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的,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应急支援。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请省政府决定,可以对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市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局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市卫生局和铁路、港口、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口岸、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市卫生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汗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对不能检测的样品应按要求立即送检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其他县(市、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抚恤和补助
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三)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两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网络体系。
建立和健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区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新建或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应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建立1所市级传染病医院。各县(市、区)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4.卫生监督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二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支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队伍。
(3)管理和培训。全市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演练。
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及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市级政府常规储备库由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储备物资数量应满足我市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拨使用;市级临时应急储备库应能满足疫情发生时3天内我市疫点处理应急物资需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供紧急调拨使用,具体物资储备数量由市经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制定本辖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计划,参照市级储备情况并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辖区物资储备工作。
2.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给予充分保障,并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包括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事件受害人的紧急救治、急救人员防护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处置等费用。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全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多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和完善
1.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与完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审,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和个人 |
法定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覆盖市(地)、县、乡三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
卫生监督 |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与症状监测 |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 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
实验室监测 |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质检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 |
举报电话 | 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 举报 | 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