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佛(顺)征告〔202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0日批复同意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6)〔2022〕47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范围内(见附图2、3)
三、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四、征收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共9.52***公顷(折合142.896亩)分别作为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留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佛府)〔2021〕3号)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本次征收的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5259公顷作为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综合补偿费用合计为19.410478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7.98万元/亩),共涉及补偿款2773.5340857万元,已足额预付。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在征收土地时间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杏坛管理所)领取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已领取补偿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清理青苗及地上附作物,逾期不清理的视为抛弃物,由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清退。
3.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及市、区有关规定,计提和分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为51014.35 元/亩。上述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预存,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省、市及区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9.5259公顷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1.4289公顷,连同按照协议实际征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7.2010公顷,留用地安置总面积为8.6299公顷,其中8.6294在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八批次内报批,剩余的0.0005公顷于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报批中兑现。
(二)本次征收的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5公顷按规划作为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留用地属该股份社留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无需计提留用地。由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自行开展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清退协商工作。
五、征收土地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2年 8月9日前)。
六、征收土地实施单位。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杏坛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目前征收土地实施工作已完成。
七、公告期限: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3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2〕4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2〕47号)
2.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9.5259公顷)被征收土地位置图
3.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5公顷)被征收土地位置图
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0日
图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2〕47号)
图2.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9.5259公顷)被征收土地位置图
图3.杏坛镇龙潭股份合作经济社(0.0005公顷)被征收土地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