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保管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已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企业派员出访APEC国家和地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保管等工作的通知》(粤外函〔2012〕156号)文件精神,我局对APEC商务旅行卡的保管制度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已申办旅行卡的民营企业,因自身需要,且具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保管设备,在制定其企业旅行卡管理办法(见***1)并填报《顺德区企业自行管理APEC卡登记表》(见***2)后报我局审核。我局审核通过后,将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交由该企业自行保管。
二、自行保管旅行卡的民营企业须建立严格的旅行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由专人对审批领用及保管情况做册登记,持卡人回国后5日内应将旅行卡交还所在企业保管。
三、实施自行保管旅行卡的民营企业,每年12月30日前须将《顺德区企业自行管理APEC卡登记表》及旅行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总结材料报送我局。
四、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在10天内报告我局。
五、我局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区民营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决定继续或撤销企业自行保管资格。
***:
1:xx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doc
2:顺德区企业自行管理apec卡登记表.doc
(联系人:钟鸣;联系电话:0757-22835520)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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