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0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罗村志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洲建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林威江、毛焕兴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相应变更了诉讼请求,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05号案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38993.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8993.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