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3327号案原告郎春玲诉被告刘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志: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3327号案原告郎春玲诉被告刘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文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772元及以10772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郎春玲;二、驳回郎春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原告已预交860元),由原告郎春玲负担407元,被告刘文志负担45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5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