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的政策解读
关于《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烈性犬具有很大攻击力,而且其行为难以预测,尤其是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很大危险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隐患。为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我市制定《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条例》,市农业农村局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烈性犬名单予以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全市禁养烈性犬种名录(27种)
西藏獒犬、比特斗牛梗犬、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犬、阿根廷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重庆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斯塔福梗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犬、凯丽蓝梗犬、罗威纳犬、杜宾犬、拳师犬 。
(二)禁养烈性犬相关标准
上述名录中的犬类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不论大小,皆应当按照《条例》中烈性犬相关管理条款执行。
(三)实施日期
本名录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文件制定意义
《条例》的实施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和执行《条例》,制定了《名录》,将部分犬种纳入《条例》进行规范管理,规范养犬人对犬只进行登记、免疫检疫以及养犬人的行为,有利于营造人犬共生和谐环境。
五、文件性质
本《名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