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号)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
权责划分(县)
县管权限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如下:
本行政区域内国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许可条件
设立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第八条。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 (粤民发〔2014〕1***号) | 第九条 | |
必要条件 |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不予以批准: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网上申报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如只需复印件的,须附上原件供现场核对)提交办事窗口。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
表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1 | 《广东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2 |
| 纸质 |
2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3 | 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4 |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5 |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证书 |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提供民办非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6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7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8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9 | 设立申请书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10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七、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现场工作人员接收并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民政部门作出审查决定。
4、内部审批
民政部门接收初审意见,当场登记,进入民政部门内部审批。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质审核,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察,然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或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南澳县民政局领取办理结果。
1.申请
(1)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民政部门作出审查决定。
4、内部审批
民政部门接收初审意见,当场登记,进入民政部门内部审批。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质审核,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察,然后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准予通过决定书》或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1)决定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证件制作
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证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5.证件制作与送达
a)证件送达人员自完成证件制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行政服务中心,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给申请人;
b)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凭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证件送达人员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d)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九、许可服务
1.受理地点
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
地址: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民政局
电话:86809538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可以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过程咨询;
(2)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须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咨询
(1)咨询途径
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
电话:86809538。
(2)咨询回复
电话回复。
4.办理进程查询
汕头市南澳县民政局
电话:86809538。
5.法律救济
实施机关名称 | 投诉 | 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 | 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名称及电话 | 提起行政诉讼法的机构名称和电话 |
南澳县民政局 | (1)民政局投诉电话:0754-86802221 | (1)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电话:0754-12345. | 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点: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电话:0754-88179252 网址:http://fzj.shantou.gov.cn/ | 汕头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电话:0754-88933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