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部水上交通法规1月1日起实施
汕头经济特区第一部水上交通法规——《汕头经济特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经多次审议及充分讨论、历时4年出台的具有特区特色的法规为我市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新的法制化发展轨道。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秘书长李绿岸参加座谈会。
汕头因港而立,因港而兴,据统计年进出港船舶5万余艘次、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超过5千万吨、年旅客运送量500万人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在《条例》出台之前,我市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只有2009年市政府制定的《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这一部规章。《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水上交通法规的空白。
据了解,《条例》从2011年开始酝酿,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再交付表决,到去年年底正式通过历时4年。在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下,结合汕头实际,本着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原则,《条例》就特区水上交通亟需规范的问题进行立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制定游艇的特殊管理规定;完善通航安全保障制度;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协调处理机制;严格规范船长、船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设置权责对应的法律责任等。
座谈会上,汕头海事局等相关部门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行政执法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为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盲点问题、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将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做到管理不错位、执法不越位、服务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