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肇环字〔2017〕87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发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对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经营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我县将城区建成区及部分城区近郊范围列入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老城区
东起贺江沿线陆域,西至西江沿线陆域,南至西江与贺江交汇处陆域(即江口咀),北至321国道封州二路区域。
(二)新城区
东起321国道封州二路至封州一路(包括沿线封开县教师进修学校、县体育馆、山水雅苑小区、碧桂园豪园小区、和富家园小区、县文广新局、沿线三元东路及X427县道山麓、江口中学新校区),西至贺江及西江沿线陆域,南至321国道与江滨堤交汇处(即县城污水处理厂边),北至肇水集团封开供水分公司区域。
具体范围见附图。
五、在禁燃区内禁止新、扩、改建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包括炉窑,下同)。本县城区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高污染燃料。
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八、为适应我县城市发展,按照城市建成区的最新划定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不缩小禁燃区范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日起《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封开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封府通〔2014〕1号)废止。
***:封开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封开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