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金融局(办),顺德区财税局、金融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金融(局)办: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为规范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对原《广东省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7月30日
广东省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加快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和金融强省,省财政继续安排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支持我省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集中研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择优扶持,突出重点。资金使用必须紧扣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金融中心工作部署,有利于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金融改革创新,有利于加快我省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要素市场发展和重要金融平台建设,有利于完善金融监管,有利于优化区域、城乡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制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县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每年对重要金融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当年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所申报项目应属非经营性领域。
第十条 以下金融项目可申报广东省重要金融项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的专项金融试点,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的专项金融试点,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建设的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平台、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中央驻粤和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建设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监管平台,省内重要金融教育、培训和研究项目等。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次申报一个重要金融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金融办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重要金融项目的申报程序:
属地方主办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会同财政局审查后向省金融办、财政厅申报。
省级项目由省级主办单位向省金融办、财政厅申报。省级主办单位包括省有关部门、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总部设在广东的金融机构和分行级驻粤金融机构、省级科研院所、省级行业协会和学会等。
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依托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上报请示。属地方主办的项目由市金融局(办)、财政局出具。省级项目由省级主办单位出具。
(二)重要金融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
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一式10份,按规定顺序装订,并在省金融办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版本。
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在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广东省重要金融项目申报通知,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市金融局(办)协助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金融项目评选程序如下:
(一)省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未补齐符合条件材料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交评审。
(二)专项资金项目审批采用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的分配方式。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会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金融专家等共同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专家评审、省金融办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分配。专项资金的审批实行年度总体计划和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省金融办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总体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省金融办结合当年扶持重点、资金规模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列至各地、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将资金安排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资金安排计划经省领导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办理相应的发文及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给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补助市县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分别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基本信息、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金融办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本级财政、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财政、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结束后,省金融办应及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省财政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外〔201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